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烟福刑初字第35号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林晓东 招摇撞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招摇撞骗
当事人
林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烟福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晓东,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栖霞市古村***号。2000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2月2日被裁定减刑释放。2010年3月4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刑诉(20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东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林晓东于2009年7、8月在网上认识网友刘兆荣,林晓东冒充人民警察,以男女朋友交往为名,取得刘兆荣信任,与刘兆荣发生性关系,并骗取刘兆荣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晓东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晓东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晓东于2009年7、8月在网上冒充人民警察认识网友刘兆荣,大约10天后,双方在芝罘区见面,彼此产生好感,林晓东继续冒充人民警察,以男女朋友交往为名,取得刘兆荣信任,与刘兆荣发生性关系,并骗取刘兆荣人民币六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刘兆荣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晓东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东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物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晓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春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