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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525号

杨国锋与李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锋,李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杨国锋,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被告李国勇,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锋诉被告李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锋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被告自行付清欠款给原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为20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蒙权兴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