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87年12月22日生,系中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595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68元、本案执行费5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代
审判员 郭云鹏代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