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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479号

王建维与王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维,王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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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王建维,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王素英,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维与被告王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维撤回对被告���素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维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