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聂某,女,1986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4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8000元、共同存款5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