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沈苏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被执行人宫某乙。申请执行人宫某甲与被执行人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66000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二初字第1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