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92号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俊民,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被告吕小伟,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卢标,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般授权。
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加辉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