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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892号

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92号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俊民,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被告吕小伟,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卢标,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般授权。

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成都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加辉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