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周文武,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莫尚勤,苍溪县石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12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强峰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良,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武与被告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武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宗莲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