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刘萍,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安徽固镇县人,淮南新华医院职工,住田家庵区洞山九龙湾小区1-1-2,身份证号码:340403196911261866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分公司,住所地,蔡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分公司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萍负担
审判员 邹传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