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566号原告刘云福,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中东,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福与被告张中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福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邮寄费60元,共计97元,由原告刘云福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