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5年3月10日,被告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5年4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元,对该笔借款被告未另出借条,在原45000元的借条下半部分补写了欠8000元字样。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酿成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的事实。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借条只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200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口头承诺短期归还,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已归还借款3000元,对余欠的借款42000元,被告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42000元的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智君审 判 员 俞朝辉人民陪审员 孙钊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法解释: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