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