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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