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1号申请人上海和中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港经济小区西区172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和中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DB/0105755230的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12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唯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阳光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市阳光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和中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