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宿城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臧胜利与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胜利,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宿城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臧胜利,居民。被告臧辉,居民。原告臧胜利诉被告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成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胜利诉称,2009年12月13日,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臧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立下借条。后因被告未能如期履约,原告索款不成,双方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依法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臧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臧胜利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臧辉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成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玲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