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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司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智安,周至县哑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