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司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智安,周至县哑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