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浦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浦江第二医院、浦江第二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程娟凤申请诉前财产保与程娟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第二医院,程娟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浦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浦江第二医院,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黄岩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钟伟。被申请人:程娟凤,女,成年,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金狮一区**号。申请人浦江第二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程娟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娟凤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浦江第二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娟凤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人民币2898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东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少微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金浦诉保字第4号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申请人浦江第二医院与被申请人程娟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1)金浦诉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程娟凤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8988元。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