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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