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