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人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2日审结,该案(2006)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在你处工资收入2450元给付申请人卢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友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