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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502号

原告曹军锁与被告西安特达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曹军锁,西安特达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502号原告曹军锁,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特达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1幢12203房。法定代表人苏文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锁诉被告西安特达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将拖欠原告的工资支付原告本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