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7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辉与赵建森、童春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76-1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忠某,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童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为与被告童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座落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励家弄安置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座落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励家弄安置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03009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马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