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64-3号
申请执行人:胡益群,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朱杰,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胡益群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