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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519号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悠啦啦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悠啦啦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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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小巍,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一般授权。被告成都悠啦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3-4层。法定代表人黄燕龙。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悠啦啦娱乐有限��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周 磊

人民陪审员 张 瑾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燕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