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周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际村行政村中街。
被告:姜某,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姜某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