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周至县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某,任董事长.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大地石厂业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元,其余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