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84号
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波,总经理。
被告:临朐福利纸箱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福利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玲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