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终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黎平与西安市新桃园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黎平;西安市新桃园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平。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桃园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与沣惠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林专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负责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黎平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新桃园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平于2011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上诉人黎平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黎平承担444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百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