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钟萍与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萍,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201-1号原告:钟萍,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437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毅,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萍与被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萍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萍撤回对被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萍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201-2号原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437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毅,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萍,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志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文静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