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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6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