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6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