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王西田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王西田,罗士云,汝芳,王振,王某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革,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田,农民。系受害人王伟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士云,农民。系王伟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芳。系王伟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高中学生。系王伟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晔)。系王伟次子。法定代理人:汝芳,女,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永昌村寺东王**户。系王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西田、罗士云、汝芳、王振、王某因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杨永革、被上诉人王西田、罗士云、汝芳、被上诉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汝芳及王西田、罗士云、汝芳、王振、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文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