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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谢小燕诉被告黄为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燕,黄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谢小燕,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襄樊老河口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69号D座18层A户。被告黄为,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三民村452号。原告原告谢小燕诉被告黄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谢小燕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