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桂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桂安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桂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商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桂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09)定商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月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