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月珍与邵远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珍,邵远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4号原告:陈月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2025528),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远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1074669),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会计,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珍与被告邵远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珍撤回对被告邵远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月珍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