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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月珍与邵远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珍,邵远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4号原告:陈月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2025528),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远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1074669),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会计,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珍与被告邵远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珍撤回对被告邵远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月珍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