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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32号

陈卫剑与季建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卫剑;季建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陈卫剑。

委托代理人:孙晓岭。

被告:季建标。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剑诉被告季建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