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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刑初字第00083号

何纪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何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纪芳,女,1955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文盲,农民。201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纪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纪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临水镇李集村群众刘文友常年在外打工,房屋委托其嫂子何纪芳看管。2009年下半年何纪芳在刘文友院内空地上种植了罂粟。2010年5月18日被临水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经过现场清点何纪芳种植1242株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宁某某证言,霍邱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物证照片、扣押、销毁物品清单、霍邱县公安局临水派出所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纪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42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何纪芳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纪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功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