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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执字第00376-2号

申请执行人范宜俊诉被执行人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宜俊,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376-2号申请执行人范宜俊,男,1964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席东,男,1971年2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范宜俊诉被执行人席东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咸民终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租赁费共计39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6479元,鉴定费16000元,执行费5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咸民终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执字第0037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张勇锋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