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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89号

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与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9号

原告: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慈溪市庵东工业园区。代表人:丁如炎,该厂厂长。

被告: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诉被告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邹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简要案情:2009年7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种规格的纸箱、彩盒包装,并约定了价格及付款时间。自2009年8月起至2009年12月止,原告按被告要求共加工纸箱累计金额计83620.38元,而被告只支付了40000元,尚欠43620.3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拖欠的纸箱加工价款43620.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同意被告减款4362.3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1年1月28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慈溪市诚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给付原告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加工款39258元;

二、原告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邹建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