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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66号

季平与刘建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季平,刘建德,临沂巴士公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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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66号申请人季平。被申请人刘建德。被申请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公司。

申请人季平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德、临沂巴士公交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建德驾驶的鲁Q×××××号大型客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德驾驶的鲁Q×××××号大型客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