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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99号

宋文恺、吴雪敏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文恺,吴雪敏,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9号原告宋文恺,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吴雪敏,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鹏国,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饶全福,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粮丰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张勇,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恺、吴雪敏与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恺、吴雪敏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文恺、吴雪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恺、吴雪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宋文恺、吴雪敏负担。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