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新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女,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原告王某,原告张某某之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被告石家庄市某局,所在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一,该局产权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市场中心科员。第三人邢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南石铁分局**。
原告张某某、王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局要求撤销2003年10月28日为第三人邢某某颁发的石房权证新字第3350039**《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王某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其撤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撤诉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 韩 红陪审员 张吉刚陪审员 翟洪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