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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87号

原告戴灵丽诉被告六租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戴灵丽,高媛,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戴灵丽,女,1964年10月24日生。原告高媛,女,1986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戴灵丽,系高媛之母。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祖)。负责人张晓康,任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红,男,1962年3月11日生。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被告组村民,2010年因西电二期工程征用被告六组部分土地,被告给该组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5000元及从新分配土地,被告以原告戴灵丽出嫁为由拒给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故无奈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30000元及二原告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同意给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14000元。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组村民,2010年因西电二期工程征用被告六组部分土地,被告给该组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5000元及从新分配土地,被告以原告戴灵丽出嫁为由拒给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故无奈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30000元及二原告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二原告诉讼期间撤回分配土地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戴灵丽、高媛每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共计28000元。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师晓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