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催字第183号

(1)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83号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南路113号。

负责人:金芹钗,该经营部业主。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EA/0101715689的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6月25日、出票金额15000元、出票人宁波通利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杰瑞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杭州杰瑞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