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83号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南路113号。
负责人:金芹钗,该经营部业主。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EA/0101715689的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6月25日、出票金额15000元、出票人宁波通利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杰瑞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杭州杰瑞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