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南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益武,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本县。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本案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益武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益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韦益武在本县弋江镇弋江某小学附近一住宅二楼房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一个多月,每天参赌人数少则十余人,多则二十余人,平均每日抽头渔利300-400元。2010年9月16日,该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禁。案发后,被告人韦益武于2010年9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益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证人吴某、姚某、赵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韦益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益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益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梅根慧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