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任学修,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传香,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让,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贞,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奎,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积存,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起,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存,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站稳,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传周,男,194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留生,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5)鄄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陈传香等11名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秋存、陈留生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结被执行人陈秋存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账号:917080400011105030756)的存款2000元及被执行人陈留生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账号:917080400011104660706)的存款2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鄄城县财政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全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