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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6号

王长夫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夫,王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6号

原告:王长夫,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王建波,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夫诉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长夫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