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6号
原告:王长夫,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王建波,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夫诉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长夫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