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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款12542.1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3)周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