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款12542.1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3)周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