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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孙自严、张龙凤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严,张龙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自严。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龙凤。因本案于201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自严、张龙凤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自严、张龙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孙自严、张龙凤伙同“张路路”(另案处理)预谋实施抢劫,并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甩棍两根,后三人驾驶一辆二轮踏板摩托车,至嘉善县罗星街道徐家港公园内蹲点守候目标。至16日凌晨,趁公园内游人散去之机,由被告人孙自严驾驶摩托车做好逃离准备,被告人张龙凤伙同“张路路”上前以语言威胁及甩棍殴打的手段,对正在园内聊天的被害人邓卫华、杜丽萍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总计1000元,又将两被害人的手机电板取走后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自严、张龙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卫华、杜丽萍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自严、张龙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自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自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龙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甩棍1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哲玺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