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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牛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19号原告牛某某,男,194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南岭村民委*组*号。被告于某某,女,193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南岭村*组。被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