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牛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319号原告牛某某,男,194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南岭村民委*组*号。被告于某某,女,193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南岭村*组。被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