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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18号

孙子达与贾静飞、蔡华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孙子达,贾静飞,蔡华军,吴军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孙子达(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9********),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贾静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蔡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吴军国(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孙子达诉被告贾静飞、蔡华军、吴军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所需解决的纠纷已经在本院(2009)甬仑商初字第161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中作了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张的权利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因此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子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绍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赵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