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59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精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陈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精进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3727279的慈合行横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17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华达单向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赛胜车辆附件厂、付款行慈合行横河支行、背书人慈溪市赛胜车辆附件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精进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