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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正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威,曾用名陈小见,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威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正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埋马村罗东家某号童某住宅,翻围墙爬雨棚后,采用撬窗入室手段,窃得二楼房间里的迪瑞特导航仪1部(价值人民币689元)、三星数码相机1台(无法估价)。2010年6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横江某号胡某1住宅,采用攀爬落水管、撬窗入室手段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2010年6月4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蒋家路某号熊某住宅,采用撬窗入室手段,窃得人民币1200余元。201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西岩堰某号茅某住宅,采用攀爬落水管、撬窗入室手段,窃得二楼房间里的三星R428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200元)、步步高9288T学习机1台(价值人民币486元)及玉镯1只(无法估价)。2010年7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上东山路某号胡某2住宅,采用同样手段,窃得二楼房间里的人民币60余元、硬壳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2元)及三星移动电话机1部、金龙鱼色拉油1壶(均无法估价)。2010年7月底某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横山登某号徐某2住宅,采用爬窗入室手段,窃得人民币235元。2010年8月8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石孔头某号郑某住宅,采用攀爬落水管、撬窗入室手段,窃得二楼房间里金鹏T800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18元)及诺基亚等品牌移动电话机2部(均无法估价)。2010年8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老陆家某号徐某1住宅,采用撬门入室手段,窃得人民币10元及金龙鱼色拉油半壶(无法估价)。201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河东某号徐某3住宅,采用撬窗入室手段,窃得登峰牌折叠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元)、美可达MV320摄像机1部(价值人民币599元)及DIFEI女式拎包1只(无法估价)。201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陈正威至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横山某号徐某4住宅,采用攀爬落水管入室手段,窃得人民币1200余元、诺基亚5000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56元)、VIVIKAIDV568摄像机1部(价值人民币425元)及折叠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正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某、胡某1、熊某、茅某、胡某2、徐某1、徐某2、郑某、徐某3、徐某4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正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正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正威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